公告日期:2015-02-05
关于支付 2009 年记账式(二期)国债等十只债券利息有关
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2009 年记账式(二期)国债、 2011 年记账式附息(五期)国债、
2011 年记账式附息(十九期)国债、2012 年记账式附息(四期)国
债、 2012 年记账式附息(十五期)国债、 2013 年记账式附息(五期)
国债、2013 年记账式附息(十八期)国债、2014 年青岛市政府债券
(三期)、2014 年浙江省政府债券(三期)、2014 年北京市政府债券
(三期) 将于 2015 年 2 月 25 日支付利息。为做好上述债券的利息支
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9 年记账式(二期)国债证券代码为“100902”,证券简
称为“国债 0902”,是 2009 年 2 月 19 日发行的 20 年期债券,票面
利率为 3.86%,每年支付 2 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
1.93 元。
二、2011 年记账式附息(五期)国债证券代码为“101105”,证
券简称为“国债 1105”,是 2011 年 2 月 24 日发行的 30 年期债券,
票面利率为 4.31%,每年支付 2 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
利息 2.155 元。
三、2011 年记账式附息(十九期)国债证券代码为“101119”,
证券简称为“国债 1119”,是 2011 年 8 月 18 日发行的 10 年期债券,
票面利率为 3.93%,每年支付 2 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
利息 1.965 元。
四、2012 年记账式附息(四期)国债证券代码为“101204”,证
券简称为“国债 1204”,是 2012 年 2 月 23 日发行的 10 年期债券,
票面利率为 3.51%,每年支付 2 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
利息 1.755 元。
五、2012 年记账式附息(十五期)国债证券代码为“101215”,
证券简称为“国债 1215”,是 2012 年 8 月 23 日发行的 10 年期债券,
票面利率为 3.39%,每年支付 2 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
利息 1.695 元。
六、2013 年记账式附息(五期)国债证券代码为“101305”,证
券简称为“国债 1305”,是 2013 年 2 月 21 日发行的 10 年期债券,
票面利率为 3.52%,每年支付 2 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
利息 1.76 元。
七、2013 年记账式附息(十八期)国债证券代码为“101318”,
证券简称为“国债 1318”,是 2013 年 8 月 22 日发行的 10 年期债券,
票面利率为 4.08%,每年支付 2 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
利息 2.04 元。
八、2014 年青岛市政府债券(三期)证券代码为“109146”,证
券简称为“青岛 1403”,是 2014 年 8 月 19 日发行的 10 年期债券,
票面利率为 4.25%,每年支付 2 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
利息 2.125 元。
九、2014 年浙江省政府债券(三期)证券代码为“109149”,证
券简称为“浙江 1403”,是 2014 年 8 月 20 日发行的 10 年期债券,
票面利率为 4.23%,每年支付 2 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
利息 2.115 元。
十、2014 年北京市政府债券(三期)证券代码为“109152”,证
券简称为“北京 1403”,是 2014 年 8 月 22 日发行的 10 年期债券,
票面利率为 4.24%,每年支付 2 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
利息 2.12 元。
十一、本所从 2015 年 2 月 10 日至 2015 年 2 月 17 日停办上述债
券的转托管及调帐业务。
十二、 上述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为 2015 年 2 月 17 日,凡于当日
收市后持有上述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项的权利, 2015
年 2 月 25 日除息交易。
十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财政部
拨付的上述债券利息款项后,将其划入各证券商的清算备付金账户,
并由证券商将付息资金及时划入各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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