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5-05-09
证券简称:民生银行 证券代码: 600016 编号: 2015-021
证券简称:民生转债 证券代码: 110023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前赎回“民生转债” 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573 号文核准,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本公司”) 于 2013 年 3 月 15 日公开发行了 20,000 万张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200 亿元。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发字[2013]1
号文同意,本公司该次发行的 200 亿元可转债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中
17,173,833,000 元的可转债于 2013 年 3 月 29 日起上市交易,2,826,167,000 元的可转债于 2013
年 5 月 2 日起上市交易。债券简称为“民生转债”,债券代码为“ 110023”。
根据有关规定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附次级
条款) 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公司该次发行的民生转债自 2013 年 9 月 16 日进入转股期,
在转股期内,如果本公司 A 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
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本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
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任一计息年度本公司在赎回条件首次满足后可以进行赎回,
首次不实施赎回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赎回权。此外,当该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
不足 3,000 万元时, 本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
可转债。
本公司 A 股股票自 2015 年 3 月 26 日至 2015 年 5 月 8 日期间满足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
有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民生转债”当期转股价格(人民币 8.105 元/股)的 130%
(即人民币 10.537 元/股), 已触发可转债的赎回条款。
本公司董事会已批准行使“民生转债” 提前赎回权, 对“赎回登记日” 登记在册的“民
生转债” 全部赎回。
本次赎回尚需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后续, 本公司将向中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本公司将在取得有关监管批准后尽快披露《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民生
转债” 赎回事宜的公告》,公布有关提前赎回“民生转债” 的详细信息。
特此公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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