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于2025年10月28日经董事会批准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会计师公会《审计委员会有效运作指引》和《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第二章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也即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定义下的“独立非执行董 事”,下同)应过半数。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董事 会指定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所有委员必须为非执行董事,审计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承办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有关具体事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设咨询委员一名,协助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开展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比较熟悉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比较熟悉公司业务、组织结构和管理控制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监察或者宏观经济等方面的有关知识;比较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工作;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具备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处理复杂的财务及经营方面的问题。
(四)严守法纪,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积极开展工作,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五)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以权谋私。
(六)公司现任外部审计机构的合伙人在其离职或不再享有现任外部审计机构的财务利益之日(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计两年内不得担任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亦同时不再担任委员职务。审计与风 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辞去委员职务,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 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在失去资格 或获准辞职后,由公司根据需要按照前述第三、四、五条规定补充委 员人数。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辞任导致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委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
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三章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第八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选聘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包括如下事项:
1.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2. 提议启动选聘事务所相关工作;
3.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4. 提出拟选聘事务所及审计费用、聘用条款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对事务所变更、审计费用变动、审计团队人员轮换等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5. 监督及评估事务所审计工作;
6.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7. 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二)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事务所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在审计程序开始前,与事务所讨论审计的性质和范围。督促事务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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