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7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
2025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法律意见书中提及的“中国境内”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
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6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
二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25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
cn/new/index)(以下简称巨潮资讯网)并经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8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
东大会、2025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及于 2025 年 9 月
18 日刊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交所)披露易网站
的《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和《2025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
东大会通告》(以下统称会议通知);
3.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8 日刊载于港交所披露易网站的《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通函》;
4.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刊载
于港交所披露易网站的《海外监管公告-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5.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刊载
于港交所披露易网站的《海外监管公告-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
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8.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9. 公司提供的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
况的统计结果;
10.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提供的 H 股股东资格确认结果。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中国境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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