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7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于2025年10月16日经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履行全体股东赋予的职责,确保董事会能够进行富有成效的讨论,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规范董事会的运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境内外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以及《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与授权
第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时,党委对董事会或总裁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裁推荐提名人选;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任何种类证券(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券)及其上市或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
(八)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九)制订公司的重大收购或出售方案;
(十)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一)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批准如下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及接受关联方无偿提供担保事项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的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或者其他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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