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7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改革〔2014〕123 号《关于设立中
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于 2014 年 3 月 25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中国”,为本章程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简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简称“澳门”)和台湾地区)深 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的注册号 440301109037551。
公司现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093677087R 的营业执照。
公司发起人为: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 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 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公司 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第二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广核电力。
英文:CGN Power Co.,Ltd.,缩写:CGN Power。
第三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南楼 18 楼
邮政编码:518026
电 话:86-755-84430888
传 真:86-755-83699089
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长担任。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原章程自动失效。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 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八条 本章程对公司、公司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向人民法院起诉股东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除上下文另有含义外,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 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等董事会决议确定的人员。
第九条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设子公司(全资或控股)及分支机构(分公司、代表处、办事处等)。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有关政府机关批准(若需),可在中国境外设 立子公司、分支机构。
第十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 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致力于核能发电为主的电力供应和服务,以安全第一、质量第一、追求卓越为基本原则,以“一次把事情做好”为核心价值观,为客户、股东、员工和社会创造最佳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以核能为主的电力生产、热力生产和供应,相关 专业技术服务;核废物处置;组织实施核电站工程项目的建设及管理;组织 核电站运行、维修及相关业务;组织开发核电站的设计及科研工作;从事相 关投资及进出口业务。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十三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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