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7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于2025年10月16日经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境内外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以及《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股东年会”)和临时
股东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第四条 股东年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每一年度召开的股东会,除股东年会以外的均为临时股东会。临时股东会应按召开年度顺次排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数额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提出召开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的持股数计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持有不同种类股份的股东,为类别股东。除其他类别股东外,境内上市内资股股东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视为不同类别股东。公司拟变更或废除类别股东权利,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
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并经类别股东会议通过。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 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
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享有 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
工作。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十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股票、发行债券、股份回购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审议批准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股东会上即时决定的具体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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