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 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 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根据公司及子公司国
际业务的外币收付情况,在银行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利率互换、外汇远期、结构性远期、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期权、利率掉期和结构性掉期等业务及以上业务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具备开展金融衍生业务资质的各子公司。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外
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种类及规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内外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批准、具有外
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外汇衍生品
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需与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相匹配。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付款、存款及贷款预测金额,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付款、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贷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
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四)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内审批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超过董事
会权限范围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由公司管理层根据市场部预估涉汇业务规模及财务部市场分析情况提出,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并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批准的权限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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