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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09 19:43:04 股吧网页版
华亚智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0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和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事项”、“重大事件”或“重大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是指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时,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款规定。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日常事务管理部门。公司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审计委员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上述机构和人员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监管。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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