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真爱美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真爱美家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真爱美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浙江真爱美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真爱美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
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以现场结合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浙江真爱美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3.2025 年 5 月 5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了公司控股股东真爱集团有限公司(真
爱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66,765,600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46.37%)提交的《关于提请增加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关于制定公司 2025 年度中期分红的方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公司董事会认为,真爱集团有限公司,具备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且提案内容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该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5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浙江真爱美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4.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5 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议案》,同
意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调整为 2025 年 5 月 19 日。公司董事会
于 2025 年 5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浙江真
爱美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及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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