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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0 17:19:15 股吧网页版
楚天龙: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1


楚天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楚天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楚天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章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 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第六条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七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担保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财务部向有权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或分支机构向公司财务部报送对外担保申请、及公司财务部向董事会报送该等申请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项相关的资料作为申请附件一并报送,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已经最近年度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三)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四)本项担保所涉及主债务的相关资料(预期经济效果分析报告等);

(五)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六)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

(七)其他相关资料。

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本条第一款以外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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