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
供的抵押、质押或保证,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能够控制或者实际控
制的公司或者其他主体。此处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
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公司担保行为进行核查。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重要业务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四)虽不符合上述条件,但是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须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为他人提供担保事项或议案之前,经办部门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状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条 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被担保方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提供其成立以后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三)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复印件;
(五)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如需);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经办部门应当根据被担保方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等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一条规定的关联担
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与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经办部门发起的对外担保事项提出审核意见,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