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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5 18:40:05 股吧网页版
顺控发展: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6


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暂缓及豁免披露报备要求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结合公司及所处行业的经营特点,加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管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开展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
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事项的管理

第十一条 因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文件编制需要,公司总部各部门、下属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提交的各项信息,如认为相关信息应当暂缓或豁免披露,且可能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在报送信息时同步提交拟采取暂缓、豁免披露的理由及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采取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遵循以下审批流程:

(一) 公司总部各部门、下属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依照本办法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一至附件三)、《暂缓或豁免
披露事项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四)等资料提交至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本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

(三) 董事会秘书进行复核后,报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

(四) 经审批同意的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有关登记材料保管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信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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