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总经理及经营层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的议事、决策程序及职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总经理一名。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对董事会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总经理仅在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的聘任,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总经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应明确聘期,订立聘任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权利、责任、待遇、解聘、辞职事由、违约责任及应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研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上一年的年度经营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八)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决定除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公司员工的薪酬、福利、奖励政策及方案;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总经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压制、刁难、威胁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员工奖惩、解聘(或辞退)公司员工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相关管理制度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资金、资产运用及签署合同等方面的权限如下:
(一) 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内的日常经营管理费用支出;
(二) 合同标的额不超过(含)10,000 万元的购买合同和不超
过(含)10,000 万元的销售合同,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决定;
(三) 合同标的额超过 10,000 万元的购买合同及超过 10,000
万元的销售合同,公司总经理应在签署后报告公司董事会。报告时,应提交与签订该合同相关的资料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签订的合同文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
(四)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不含)300 万元的交易事项;
(五)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超过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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