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融资融券
第二章 股票变动的申报要求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通过上市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
第三章 股份锁定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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