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9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15 层 100004
12-15th Floor, China World Office 2, No. 1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04,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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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接受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控股股东广东三和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建材集团”或“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 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及相关主体提供的我们认为必要且与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相关的文件和材料,并确认:其向本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和有效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或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或文件的复印件、政府官方网站的核查结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的必要文件,随其他材料
一同向证券交易所报备并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正 文
一、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 增持人基本情况
根据增持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建材集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建材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广东三和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1993 年 5 月 6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2000618127476L
法定代表人 韦润林
注册资本 720 万美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经营期限 1993 年 5 月 6 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中山市小榄镇裕民社区同兴东路 63 号六栋一楼 102 室
生产混凝土;经济信息、技术、投资咨询服务(市场调查、会计、审
经营范围 计、法律咨询业务除外)(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
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建材集团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美元) 认缴出资比例
1 中山市三和沙石土方工程有 637.50 8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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