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瓷电子”或“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要求,对中瓷电子 2024 年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北京国联万众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博威集成电路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治理、日常管理、人力资源、信息系统、采购供应管理、生产和质量管理、销售管理、资产管理、对外投资管理、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控制、工资费用控制、财务报告控制制度、预算管理控制制度、内部监督控制等主要业务和事项。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严格遵循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评价过程中,采用适当方法,广泛收集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分析、识别内部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
公司董事会根据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
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水平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认为错报及潜在负面财务影响金额小于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总体重要性水平30%的缺陷为一般缺陷,反之为重要缺陷或者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对于某些性质的控制缺陷,即使其错报或者潜在负面财务影响较小,其缺陷的认定结果也应调高,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但不限于:
1、发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2、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表;
3、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内部审计职能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标时为重大缺陷;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时为重要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认定主要以定性标准来衡量,当公司出现以下迹象时,认为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存在重要缺陷或重大缺陷:
1、违反法律、法规较严重;
2、除政策性亏损外,连年亏损,持续经营受到挑战;
3、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败;
4、管理层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流失严重;
5、对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或重要内部控制缺陷在经过合理的时间后,并未加以改进。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根据缺陷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的绝对金额,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确定。
四、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论
公司已经根据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
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对评价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内部控制的重大变化。
五、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中瓷电子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中瓷电子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六、独立财务顾问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经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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