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进一步完善、健全公司股东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公司董事会特制定《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战略目标、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股东要求和意愿等因素,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度)的具体分红回报规划
1、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并且公司年度盈利且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仍有剩余时,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且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自上市以来,累计分红总额达到 3.65 亿元(含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占公司累计归母净利润的比例超 29.24%。基于公司过往年度分红情况及未来预期,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公司将延续积极的分红政策,与广大投资者共享公司发展的红利。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2、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意见。董事
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的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4、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四、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及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充分听取和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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