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
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注销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11 层 邮编:200122
电话:021-61913137 传真:021-61913139
二零二五年四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
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注销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字 2025-05-05-01
致: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接受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祖名股份”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注销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申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公司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已得到祖名股份及相关方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隐瞒以及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文件中有关数据、结论的援引,并不表明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或确认。本所依赖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意见对该等专业问题作出判断,但是本所在引述有关数据和结论时,已经履行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并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加以说明。
鉴此,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及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1、2024 年 4 月 1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4 年 4 月 20 日至 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对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在巨潮资讯网和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祖名股份监
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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