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公司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计划时应谨慎地考虑自身动用资金的能力和资产
负债结构,每次使用募集资金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订的有关文件的规定。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审计委员会、保荐
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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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
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
公司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
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八条 公司若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
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审慎选择信誉良好、服务周到、存取方便的商业银行设立专
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部办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或发行募集资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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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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