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公司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 二 章 人 员 结 构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独立董事
应当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占有 1/2 以上的比例。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报董事会审批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第七条 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委员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时,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若前述情形系因委员辞职所致,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 三 章 职 责 权 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根据公司年度预算及关键业绩指标,核定公司年度工资总额;
(二)拟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与考核标准;
(三)组织实施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四)拟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五)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包括考核标准、薪酬政策和薪酬方案等);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其他成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计划推出前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况,公司是否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发表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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