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公司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经理岗位,本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公司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第一节 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五年以上企业管理经验或经营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经营业务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正;能充分遵守和履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等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中有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以及禁止行为规定的要求,并在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时,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3 年内仍然有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九)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后发现其存在本条情形的,该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决议解除其职务,如其违反国家、公司有关劳动规章制度中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由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六条 在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单位(除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任免程序
第七条 公司设置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
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财务总监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前述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公司总经理工作班子,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公司董事可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 3 年,可连聘连任。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对总经理负责,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辞职程序和办法按《公司章程》及公司劳动人事制度、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十一条 解聘总经理或总经理因故辞职前,公司应当对其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章 公司总经理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组织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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