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公司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公司内部控制、财务收支、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重大项目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内部审计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即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
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审计部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稳定且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应当专职负责审计部的全面管理工作。审计部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与实际工作经验。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聘请具有审计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反舞弊、企业管理原则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人员应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来保持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审计部应实行定期例会制度,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审计规范、审计程序及有关制度规定对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收支、经济效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及离任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督促建立健全完整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杜绝各种隐患,确保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公司的资产完整和安全。
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以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并对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审计部主要职责是:
(一)公司范围内的审计规章制度的制定,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检查经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
(六)检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