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公司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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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为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三)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四)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包括公司环境、社会和治理情况,可持续发展建设等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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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对未公开信息及内部信息履行保密义务,防范因信息泄露导致的内幕交易行为。
第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相关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业绩说明会、股东会、公司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电子邮箱咨询、投资者教育基地、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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