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建立长效防范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公司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代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代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含委托贷款),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为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为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或者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行为。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指一致行动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亦称一致行动人股东及关联方。
第二章 防止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
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下列任何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等金融类账户,或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二)通过各种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三)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四)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在与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拆借公司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包括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第七条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有关对外担保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总经理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非经营性资金被占用的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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