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公司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中重大事项的知情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等。
第四条 本制度对报告义务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重大事项管理的办事机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下设的证券部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以下简称“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涉及重大事项的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证券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事项的义务。公司各
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证券部。
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重大事项的信息向公司证券部报告。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事项的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的情形: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所属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并拟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常规交易重大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交易事项中,第 2 项至第 4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
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报告标准。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注意统计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的累积额,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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