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控制,确保子公司业务符合公司的总体战略发展方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公司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或业务发展需要,依法设立的由公司投资或依照协议由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
具体包括:
(一)公司一人设立或收购形成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对其出资额占其资本总额 50%以上或者持有其股本总额 50%以上的公司;
(三)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然持有其股份低于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的企业;
(四)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份低于 50%,但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
本制度将上述(二)(三)(四)中的公司统一定义为“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指引》要求,通过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和日常监管两条途径行使股东权利,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公司支持子公司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控股股东职责外,不干预子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子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的标准规范运作,公司子公司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管理,并接受本公司的监督。
第五条 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从本公司制定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并应执行本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控股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七条 公司依照子公司章程规定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如有)或推荐董事、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如有)及高管人选做适当调整。
第八条 由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在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派出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本公司经营计划在子公司的具体落实工作,同时应将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有关情况及时向本公司反馈。
第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管理制度或办法,对子公司的经营、财务、重大投资、法律事务及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指导、管理及监督;
(一)公司财务部主要负责对子公司经营计划的上报和执行、财务会计等方面的监督,并负责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信息的收集和备案;
(二)审计部负责对子公司重大事项和规范运作进行审计监督;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对派往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及绩效考核,并负责对子公司的相关人事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及对子公司上报文件运转及合同管理、诉讼仲裁事务、商业秘密保护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四)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对子公司对外投资、重大事项信息上报、对外宣传、证券投资、公司规范治理等方面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五)公司其他部门可以在职能范围内制订管理制度,加强对子公司的垂直管理。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管理事项,子公司应将该事项形成的材料分别交所涉及部门报备。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实施指导、监督。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公司推荐给子公司聘任,子公司不得违反其章程规定的程序更换财务负责人,如确需更换,应由子公司按照其章程的规定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并由公司重新推荐人选。另外主办会计、出纳由公司委派给子公司。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公司章程规定,参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其财务管理制度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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