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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9 16:52:28 股吧网页版
吉大正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5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30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公司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性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期限内不转让且处于该期限内的;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达到本人上年年末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后,不得继续转让其持有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六)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八)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的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十一)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1、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3、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前款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公告日前十五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本条中所涉及的重大事项需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该等义务不因职位变动、辞职、被辞退、开除而解除,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不得将上述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相关规定,违反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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