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 一 章 宗 旨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保障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公司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并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 二 章 任 职 资 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熟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知识,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按期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股票上市规则》第 4.3.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6 个月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三)最近 36 个月收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 三 章 职 责 范 围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的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变动、股东资料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义务的范围。
第 四 章 工 作 制 度
第十二条 有关董事会的工作事项: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董事会会议筹备工作;
(二)将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按规定的方式及时间送达各位董事;
(三)对会议所议事项应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保证记录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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