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公司治理文件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人员组成,合理设置高级管理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公司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 二 章 人 员 结 构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独立董事应当在
委员会成员中占有 1/2 以上的比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报董事会审批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第七条 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委员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时,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若前述情形系因委员辞职所致,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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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文件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 三 章 职 责 权 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提名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提名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 四 章 工 作 程 序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在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提名工作,协助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日常协调工作,并向委员会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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