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公司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结构
第五条 委员会由 3 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 2 名,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 1/2 以上的比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
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报董事会审批产生。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二)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三)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财务及经营方面的问题,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九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有不再担任或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抑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的情形时,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增补新的委员。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新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就任前,原审计委员会委员仍应继续履行职责,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对财务报告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中涉及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审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事项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处理外部审计机构的辞职或辞退等问题;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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