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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5 19:19:55 股吧网页版
吉大正元: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谢永涛)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6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4 年度述职报告(谢永涛)

本人作为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 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做到不受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并发表核查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努力维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自 2023 年 4 月 24 日起被选举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将 2024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谢永涛,男,出生于 1982 年 12 月,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法律硕士。
曾任职于美国霍金豪森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孖士打律师行香港办公室等;现任北京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 年 4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已如实填写《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表》。经自查,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了公司召开的 7 次董事会、2 次股东大会,均为亲自出
席,无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未发生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或任职期间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数超过期间董事会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人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提出合理化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故对 2024 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或弃权的情形。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本人担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要求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动,公司未召开提名委员会;本人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2 次,共审核 4 项议题,重点关注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和回购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剩余股份等事项,充分发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专业意见,提醒公司注意法律合规风险,本人认为上述事项不存在利益输送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3 次,本人均以视频和现场参会的形式亲自参加了相关会议,利用自身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利润分配、关联交易等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为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提供了重要意见和法律合规建议,对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各项议案在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以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未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的情况发生;未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发生;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未有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发生。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1、报告期内,本人通过现场、电话等方式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进行沟通,听取其在内控体系建设方面所做的工作,建议其做好内控以监督公司合规经营,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保持了良好的沟通。

2、2024 年 2 月 23 日,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与公司审计委员会、管理层、内
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召开了 2023 年度审计机构进场前沟通会,就年报审计计划、审计中需重点关注的问题做了沟通了解。

3、2024 年 4 月 24 日,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与公司审计委员会、管理层、内
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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