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2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相关规定,认真审阅了《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资料,经公司全体监事充分讨论就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推出前已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充分征求员工意见,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员工持股计划确定的持有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4、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8 日召开的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公司
2024 年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经公司综合考虑且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将不再实施。
5、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对该事项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及关联监事均进行了回避表决,会议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议题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关联监事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于关联监事回避表决后,导致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非关联监事人数未达到全体监事人数的二分之一,监事会无法对该议案形成有效决议,本持股计划将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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