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决策程序或信息披露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指定的联络人;
(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其指定的联络人;
(五)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知公司有关重大事项的人员。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
主要责任人。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长和证券事务部履行信 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的范围,报告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一)发生购买资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经营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 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标准。
上述交易不含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资产置换中涉及此类交易的,仍包含在内。
(二)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第六条(一)所列的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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