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过程中的差错、舞弊和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是指由公司控制,并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本部(母公司)及子公司。
子公司应该严格遵循本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投资管理制度及规范,建立和完善投资管理体系。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公司对外投资包括:
(一)风险性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的投资,包括证券、期货、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对小额贷款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类公司投资视同为风险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股权投资;
(三)委托理财。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公司投资行为应尽量避免关联交易。因业务需要不得不发生关联投资,则应遵循公平原则,并遵守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
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需要经股东会和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事项外, 其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第八条 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应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
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六、七条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发生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
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