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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2 20:50:28 股吧网页版
同兴科技: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3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本公司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及其他资源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附属企业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下属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财务管理部作为资金控制的执行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进一步严格资金流出的内部审批及支付程序,建立对公司日常资金收支行为的监控机制,防止出现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监督机构。内部审计部要切实发挥检查督导的作用,会同财务管理部至少每季度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一次检查,及时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核
查情况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出具有关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上述人员如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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