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证券代码:003026 证券简称:中晶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5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企业会计解释的施行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对“关于
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由于上述会计
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变更日期
2024 年 12 月 6 日。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的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未作具体说明的事项以财政部文件为准。
财政部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规定在对
因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不再计入“销售费用”科目。
本公司自 2024 年 12 月 6 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的该项规定对本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未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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