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
度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有效控制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持股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持股公司股权的变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为买卖公司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该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及股
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股份转让做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交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三个交易日前,需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附件一),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附件二),并于《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问询人。相关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证券的交易行为。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申请的确认函》等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二章 信息申报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自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自离任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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