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总经理工作细则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及经营层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的履职行为,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承担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所确定的职责分工,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适用的人员范围为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公司事务的高级职员。
第四条 总经理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并依法公告。公司应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章 任免程序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构成公司总经理班子,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决策和指挥中心。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提名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及总经理班子其他成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七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总经理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企业、投资者和职工的利益,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二)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管理知识及实践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工作能力;
(四)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熟悉生产、经营、管理业务;
(五)能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财会、税务知识;
(六)有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勇于开拓、创新、进取;
(七)忠诚、自律、高效、务实,对公司的宗旨、文化、精神、作风等具有高度认同感、并能保持一致。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班子其他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犯有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满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满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该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无效。总经理或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解除其职务。
第十条 国家现任公务员不得担任或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不含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及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不含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水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总经理班子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其权利、义务、工作职责、任期目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制定总经理班子人员的任期目标、工作标准、运作规范、考核办法、奖惩措施、管理制度,并分别在季度、年度、任期结束后进行考核、审计。
第十三条 总经理班子人员经考核、审计,不能按聘任合同履行职责、未完成任期目标、在任期内有重大违规或失误、渎职,即视为不合格。董事长、总经理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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