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在规定时间报送深交所。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除依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规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六条 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信息披露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上市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上市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制定规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情形。
第十条 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人、交易对方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等重
大事项,答复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简明清晰、便于理解。公司应当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信息。
第十二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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