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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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深圳)股会字【2025】第 0004 号
致: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5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并决议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29 日,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12),公司董事会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2025 年 4 月 16 日,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调整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16),因公司总部近期已搬迁至新址办公,现决定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调整为: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恒通路 10 号。除变更现场会议地点外,公司
于 2025 年 3 月 29 日披露的原股东会通知事项不变。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下午 15:00 在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
恒通路 10 号金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珊珊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2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21 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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