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方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建立的合理性、完整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并就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存在的缺陷进行了认定。现将公司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与公司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报告如下:
一、重要声明
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在公司治理层的监督下,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设计、实施和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本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故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织情况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由公司董事会及其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组成以审计部门为主导,多部门参与的评价小组,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风险领域和单位进行
评价。
(一)评价程序:成立评价小组,制定评价方案;现场检查;评价小组研究认定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方案进行讨论和审核;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评价方法:组成评价小组,综合运用个别访谈、专题讨论、比较分析等多种方法,广泛收集本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和有效运行的证据,研究认定内部控制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三、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恒洋化工有限公司、浙江舜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福建舜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杭州润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的100.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层面的治理结构、内部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企业文化、信息披露、信息与沟通、内部审计机构设立情况;业务层面的人力资源政策、财务报告、资金运营管理、资产管理、采购和付款业务、生产流程和成本控制、销售和收款管理、项目管理、研究与开发、对外投资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对外担保管理、对子公司的管控等。内部重点控制制度主要包括:募集资金、财务管理、销售收款及采购付款、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子公司管理、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控制等。
公司主要经营活动都有必要的控制政策和程序。管理层在预算、利润和其他财务和经营业绩都有清晰的目标,公司内部对这些目标都有清晰的记录和沟通,并且积极地对其加以监控。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市场竞争风险、安全生产风险、环保风险、资金活动风险、原料价格波动风险、销售及应收账款管理风险、汇率波动风险、人才缺失风险等重大事项。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一) 治理结构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和相关规定建立了规
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
1.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股东大会的性质、职权及股东大会的召集与通知、提案、表决、决议等工作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该规则的制定并有效执行,保证了股东大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的决策权,有利于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2.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决策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决策问题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其中独立董事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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