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证券代码:003017 股票简称:大洋生物 公告编号:2025-030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2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2024〕24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8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3 年 10 月 25 日,财政部公布了《准则解释第 17 号》,对“关于流动负
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等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
该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4 年 12 月 6 日,财政部发布《准则解释第 18 号》,对“关于不属于单
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根据通知要求,该项会计政策变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修订,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二)变更日期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自《准则解释第 17 号》规定的日期 2024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自《准则解释第 18 号》规定的日期 2024
年 12 月 6 日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三)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7 号》和《准则解释第 18 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7 号》和《准则解释第 18 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并对在首次施行该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该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具备必要性与合理性;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意见
2025 年 4 月 1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
变更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的需要,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合理、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五、备查文件
(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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