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欣贺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防止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及《欣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者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具体包括: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九)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 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协议。关联交易
协议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进行披露。
第六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
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 价格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议的关联交易应当随附关联交易的依据,以及是否公允的意见。公司应对关联交 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
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 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应当严格限制占 用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 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 供担保等违规情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控制权之前,应将占用资金 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形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承诺 履行不受影响。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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