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欣贺股份有限公司
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控制公司经营风险,使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欣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的决策: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和日常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出售公司研发或经销的产品或商品等日常经营经常性发生的交易行为);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包括委托贷款、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为他人承担费用、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4、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5、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6、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7、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8、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9、签订许可协议;
10、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1、其他除日常经营交易以外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公司日常经营经常性发生的交易行为、关联交易行为、对外担保行为以及融资行为的决策按照公司相应的专门制度执行,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公司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应综合考虑下列标准确定相应的决策程序: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应由股东会审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由股东会审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由股东会审议;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应由股东会审议;
5、交易成交的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由股东会审议;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由股东会审议。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未达到本款规定的应经董事会审议的交易由总经理审批。
一年内购买或出售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 30%的应由股东会审议并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前款第 4 项或第6 项标准达到或超过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以不提交股东会审议,而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 公司进行除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以外的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所涉及的交易标的按照第四条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何一项标准均未达到 10%的,
由总经理审批决定。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除按照第七条约定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以外,其他由董事会审批决定。
董事会对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做出决议,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但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作出决议,必须同时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七条 关于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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