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徐子林律师、胡婕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的 2024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规定以及《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地铁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但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并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法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 2024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已
分别获得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与媒体披露。
2. 2025 年 4 月 1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现场结合视频会议方式)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下午
15 时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迪军主持。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上午 9:15 至下午15:00,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名,持有公司股份数总计 312,407,4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6.5091%。经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111 名,代表股份13,096,6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07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3. 其他人员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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