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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18 22:28:20 股吧网页版
东鹏控股: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东鹏控股注销2022年及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19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注销

2022 年及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之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鹏控股)委托,作为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2024 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注销 2022 年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 2022 年激励期权注销)及 2024 年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2024 年激励期权注销,与“2022 年激励期权注销”合称“本次注销”)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1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令第 227 号,2025 年 3 月 27 日实施)的规
定,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已被修订,目前现行有效的规定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公司 2022 年激励计划、2024 年激励计划均系根据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制定,且目前公司暂未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则调整、修订有关监事会内部机构的规定,故公司本次注销仍根据《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履行监事会审议及发表意见的程序。

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注销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 2022 年激励计划、2024 年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东鹏控股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 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全部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3. 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相符。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东鹏控股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进行本次注销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进行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进行本次注销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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