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鹏控股”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东鹏控股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222 号)核准,公司以每股人民币 11.35元的发行价格首次公开发行 143,000,000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款计人民币 1,623,050,000.00 元,扣除保荐费、承销费及其他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1,480,067,0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20 年 10 月 13 日全部到
账,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德师报(验)字(20)第 00558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1,480,063,430.98
元,其中用于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935,696,660.93元,自
募集资金到账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期间累计使用人民币 544,366,770.05 元
(包括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人民币132,959,423.74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计人民币 47,883,435.20 元(其中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人民币 21,457,209.35元、已使用自有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26,422,656.83 元、募集资金账户余额 3,569.02 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
益,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
了《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司会同中金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庄支行签订了《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子公司湖口东鹏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口
东鹏”)会同中金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
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子公司丰城市东鹏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城
东鹏陶瓷”)会同中金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庄支行签订了《募
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子公司澧县新鹏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澧
县新鹏陶瓷”)会同中金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签订了《募集
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子公司江门市东鹏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江门智能家居”)会同中金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石湾支行
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子公司佛山市东鹏陶瓷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佛山东鹏”)会同中金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庄支
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与子公司佛山市东鹏陶瓷发展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佛山东鹏陶瓷发展”)会同中金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佛山石湾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与深圳证券
交易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管理和使
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日止,募集资金在各银行账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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