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5
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公司并提出辞职。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次拟任职上市公司、
深沪北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保证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独立董事在就职前应就其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向董事会作出声明。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1/3,其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或者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者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
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的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 1 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不得存在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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