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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3 20:02:48 股吧网页版
中天火箭: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4


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信息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陕西中天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价格、交易量或投
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即股价敏感资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四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确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本规定,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第六条 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规定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则》及本规定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报送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以下简称“指定媒体”)。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指定网站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陕西证监局,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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